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办理流程:
1、户口所在地机关从受理申请到批准,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
2、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接到上级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3、迁出地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4、迁入地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所需资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
4、其他因特殊困难(如疾病、伤残、特困等)需要照顾解决的有关证明。
办理时限:
户口所在地机关从受理申请到批准,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收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4元/证;《户口迁移证》4元/证;家庭户口簿10元/本。